租房不应是无奈之举,而应成为一种自主选择,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。
近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该条例将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,这也是我国首部直接规范住房租赁领域的行政法规。
当前,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尚不成熟,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。《条例》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,尤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 “提灯定损”“二房东跑路” 等问题,从法规层面予以明确规定,旨在强化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,构建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,助力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。
住房租赁本质上属于民事关系,但纯粹依靠民事关系处理,面对中介提供虚假房源、房东暴力腾退等问题时,当事人维权成本高,社会运行的 “摩擦力” 较大。公众期待民事法律与行政规范能有效结合,既需要 “政府监管”,也保留合同 “意思自治” 空间,通过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,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程度。
保障双方权益,稳定租赁关系
针对 “提灯定损”“克扣押金”“暴力腾退” 等突出问题,《条例》在《民法典》既有规定基础上,进一步提升行政保护力度。明确要求住房租赁合同需约定押金数额、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,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;出租人解除合同时,应通知承租人并预留合理腾退时间,严禁以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式腾退住房。这些制度设计填补了法律空白,为市场主体划定行为边界,能有效震慑不良房东,以法治力量根治 “提灯定损” 等积弊。
压实中介责任,促进行业转型
《条例》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提出明确要求:发布房源信息前,必须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信息、住房权属信息,实地查看房源;收费服务项目需明码标价。同时规定,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,不得以当事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。
此外,针对住房租赁企业 “高进低出”“长收短付” 甚至 “跑路” 等经营乱象,《条例》要求建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,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报送经营信息,实行风险隔离机制,通过专项账户办理租金收付,为承租人提供保障。
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下,租房是许多人的生活常态。让租房成为与买房并列的合理选择,保障承租人免受房东随意加价、驱赶、“提灯定损” 等侵害,才能稳定租赁预期,推动实现 “住有所居”。同时,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制度保障。
这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,形成对租赁双方的有效约束,助力培育更公平的租赁市场和民事习惯,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一间出租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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